金融监管总局调整保险公司业务风险因子,强化风险管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对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风险因子进行调整。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行业整体的稳健性和合规性。此次调整体现了监管层对保险市场动态的密切关注,也反映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推动其在业务发展中更加注重风险控制与长期可持续发展。
金规〔2025〕24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现就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素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对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由0.3下调至0.27,这一调整依据是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计算得出。此次调整反映出监管层对长期持有优质资产风险评估的优化,有助于鼓励机构投资者更加注重长期价值投资。 从市场角度看,这一政策变化可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在配置权重较高的蓝筹股和高股息低波动标的时,风险成本有所降低,或将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这些板块的配置力度。同时,这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精细化趋势,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
二、保险公司持有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系数由0.4调整为0.36。该持仓时间依据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期限进行计算。
三、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四、保险公司应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精准核算投资股票的持有时长,不断强化长期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
五、保险公司应强化偿付能力管理,准确测算各类风险所需资本,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六、其他文件中涉及上述业务风险因子的相关规定,若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这一表述明确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避免因不同文件之间的冲突而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明确的优先级设定能够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确保相关方在面对复杂监管环境时有据可依,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同时,也提醒各相关单位在今后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时,需注意与上级文件的一致性,避免出现重复或矛盾的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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