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重磅发声: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助力换购住房热潮

三部门释放强信号:个税新政延续,点燃换房新热潮

三部门延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居民购买置换住房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6年第3号

   为持续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现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将自有住房出售,并在售出现住房后一年内于市场重新购置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原住房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享受退税优惠。其中,若新购住房的金额不低于原住房的转让金额,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新购住房的金额低于原住房的转让金额,则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根据规定,同一城市范围指的是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部分人利用税收优惠进行投机操作。将买卖住房的地域限制在同一个城市内,有助于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避免了跨区域套利的可能性。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的限制,但也为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障。未来,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实,预计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2.出售自用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必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这一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切实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关键,这不仅关系到退税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税收管理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的背景下,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显得尤为重要。此举有助于提升房产交易的透明度,防止虚假申报和骗税行为,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加快制度建设和技术对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只有通过信息共享的深化,才能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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